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本报讯 近日,莆田城厢区法院对专偷“苹果”手机的陈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悉,2012年6月初至8月底,陈某频频出现在莆田城厢区各类商店内,假装买茶叶、胶水、电脑、鞋、衣服等,分散店主注意力,趁店主不备盗取店内收银台上的“苹果”手机,共作案8起,得手后,到莆田步行街、福州火车站等地带以低价卖出,获利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