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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工伤”审查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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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公外出工伤”审查更严
省人社厅解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新规
 

N本报记者 陈昕颖

本报讯 上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昨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这次意见的修改重点作出解读。

是否“因公外出”要看原始证据

意见中,第一条中的因公外出的规定颇为引人注目,意见中规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的认定,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职工因私事原因外出,在外出的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借口是因公外出;也有的单位领导因为私事指派职工外出造成伤害,也强调是因公外出,这些情况往往会造成职工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

意见作出这一规定,那么职工都应保留好因公外出的原始证据,以防万一。证据可以是单位审批过的出差单或者单位人事部出具的工作外出证明。

离职或退休后得职业病可获赔

意见对职业病问题也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此前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仅针对在岗员工患职业病的赔偿作出相关规定,而意见中则增加了对于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的赔偿。

根据意见,此类人员可以在退休或离职后进行自诊断,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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