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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新农合大病保障 新增九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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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闽新农合大病保障 新增九大病
包括急性心梗、脑梗塞、Ⅰ型糖尿病等,个人自付30%
 

N本报记者 章微

本报讯 14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福建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我省在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8类重大疾病保障的基础上,将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9类病种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

据悉,这9类重大疾病实行定点医院救治,住院费用定额“包干”。患者符合条件,只需向定点医院自付定额费用的30%,剩余70%由新农合基金统筹支付。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仅需自付10%,另外20%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治疗定额标准

这9类重大疾病中,除Ⅰ型糖尿病、部分甲亢门诊治疗外,基本都需住院治疗。

以甲亢开放手术为例,省级定点医院定额标准(以下均为省级医院定额标准)1.7万元/人次。符合条件的患者入院时仅需要支付5100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仅需自付1700元,剩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急性心梗:药物治疗(含溶栓治疗)2.5万元/人次;药物+介入治疗7万元/例。

脑梗塞:药物治疗(含溶栓治疗)2.5万元/人次;药物+介入治疗5万元/例。

肺癌:腔镜手术6.5万元/例;开放手术5.5万元/例。

食道癌:开放手术7万元/例;腔镜手术8万元/例。

胃癌:开放手术全胃6.5万元/例,次全胃5.5万元/例;腔镜手术在开放手术费用基础上每例增加1万元/例。

结肠癌:开放手术5万元/例;腔镜手术5.5万元/例。

直肠癌:高位直肠癌开放手术5万元/例,腔镜手术7万元/例;低位或超低位直肠癌开放手术7万元/例,腔镜手术9万元/例。

各类疾病的定点医院请咨询当地新农合经办部门,省级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定额费用由各地测算后确定。以上费用不含其它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糖尿病门诊每年限额4500元

Ⅰ型糖尿病一般由县级(二级)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该病实行门诊治疗,最高限额标准4500元/年。费用仅限于治疗所需的混合胰岛素和定期门诊检查费用,不包含并发症的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

甲亢药物治疗(门诊费用)最高限额3000元/年,包括口服药物治疗的费用、定期检查费用。

大病保障需满足四条件

重大疾病患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列入“大病保障”范围:患者当年参加新农合并缴纳参合费用;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患者疾病诊断须符合“大病保障”病种范围;患者按诊疗规范或临床路径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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