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方晨
本报讯 一年前,家住莆田市荔城区的黄先生,在莆田市体育中心附近的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一张500元的健身卡。由于工作较忙,他一直没有使用过这张卡,可今年当他拿着卡到健身房消费时,却被告知卡已过期,如要使用还要再交纳500元“激活费”。交了500元钱,还没享受服务就打了水漂,黄先生对此十分气愤。
健身卡崭新如初竟成一张“死卡”
黄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年初,他在位于莆田市体育中心综合体育馆二楼的一家健身房购买了一张500元的健身卡,本想今后常来锻炼身体,可由于工作太忙,他一直没有时间来健身。
今年5月2日,他无意间看到了这张被遗忘了一年多的卡,便拿着卡来到健身房。可谁知,工作人员检查过卡后表示,健身卡已经过了一年的使用期,如要继续使用,必须再交纳500元进行激活,或重新办理一张新卡。
黄先生说,这张卡一次都没用过,和新卡没有两样,如今却成了一张“死卡”,对此他不能接受,于是要求健身房将卡中的500元钱退还给他。健身房则表示,办卡时已和黄先生约定了一年的有效使用期,黄先生就应该在一年内将卡中的500元钱全部消费完,如果过期了,损失只能由黄先生自己承担。
工商部门:过期后有余额应免费激活
在多次与健身房交涉无果后,黄先生只得向当地工商部门求助。荔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了解了双方的情况后称,早在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就明确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应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且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免费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另外,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也有同样的规定。健身场这种必须交钱才能激活卡的合同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不应该通过卡的有效期来单方面约束消费者的权益。荔城工商工作人员随即对商家批评教育,并责成商家免费为黄先生激活健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