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周德庆
核心提示
15年前,福州一家打金店内一批黄金首饰被盗,仅24K金饰就丢失6斤多。案发13年后,嫌犯落网,此人是该打金店老板雇来的保姆、古田人黄某琴。去年,黄某琴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1万元,对黄某琴违法所得人民币40.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返还失主。
盗窃者受到了惩处,可15年了,失主陈碧玲夫妇却没讨回一克黄金。其间,古田县公安局曾于1998年追回部分赃物——518.81克金饰,随后被该局以“无主财物”处置——由古田县人民银行收购,收购款3.263万元全额上缴国库。
原本应归还受害人的赃物,为何变成“无主财物”?至今还要不回来?
事件回放
追回的1斤多失窃金饰 15年前作为“无主财物”交公
据判决书所述:1998年9月,古田人黄某琴在陈碧玲夫妇家中做保姆。同年9月15日晚,黄某琴趁雇主不在家,盗走24K黄金首饰3125克、18K黄金首饰若干和3万元现金后逃离。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37.5万元。次日早上,陈碧玲发现家中被盗,赶紧报了警。
案发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将黄某琴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于当年9月21日向各地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若发现黄某琴即予扣留,并及时通知台江警方。
案发后,黄某琴带着偷来的金饰,暂住在三明沙县的亲
疑问一:窃案赃物为何变成“无主财物”?
前日,记者前往古田县公安局,见到了当年经办戴某顺上缴黄金一案的其中一位民警李建辉。李建辉告诉记者,当年戴某顺说金饰是黄某琴交给他的,而金饰的来源他也不清楚。随后,李建辉和同事多次查找黄某琴的下落,但均无果。因为这批金饰“来路不明”,最后只好按“无主财物”处理。
经古田县公安局同意,记者翻阅了古田警方当年对戴某顺的询问笔录,李建辉所述与笔录内容基本吻合。笔录中,戴某顺明确提到,这批金饰是黄某琴留下的。
对此,金店老板陈碧玲提出疑问。她认为,这批金饰“来路”很清楚——黄某琴偷的,古田警方应该是知道的。
陈碧玲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于1998年9月21日就此案发出的“协查通报”复印件。“协查通报”中列出了此案的基本案情,并明确嫌疑人是黄某琴,且通报了嫌疑人的身份证、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等,并附上嫌疑人的照片。
疑问二:古田警方是否收到协查通报?
“协查通报发出在前,查扣赃物在后,两者大约相隔一周。”陈碧玲认为,协查通报都发了,古田警方不应该不知道这起盗窃案。
对此,李建辉说他从未看到过这份“协查通报”。古田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刑侦大队大队长魏书础也表示,当时他在该局刑侦大队工作,也没有看到过这份“协查通报”。如果他们看到,肯定不会将这批金饰作为“无主财物”处理。
李建辉还称,可能是“协查通报”寄送到县局办公室内勤处,没有发到经办警察手里。他说还有一种可能:台江公安分局没将“协查通报”发给他们。此外,这批黄金来路不明,当时没有情况表明这是赃物,所以无法立案。李建辉说第一次看到这份“协查通报”,是去年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和宁德市刑侦支队派人前来调查此事时。
对于古田警方“将黄金上交国库前不知有此盗窃案”的说法,陈碧玲表示:“古田警方不可能不知情。”
陈碧玲告诉记者,在古田警方追回518.81克金饰的前一周——1998年9月22日,她随经办此案的台江分局刑侦大队翁警官,一同拿着协查通报到古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递交。之后,翁警官与古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警察,到黄某琴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她的家庭地址。此后,陈碧玲多次去古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要求将追回的赃物返还给她,可是一直没有结果,直到这批金饰被古田警方变卖上交国库。
昨日,记者联系到台江分局刑侦大队当时经办此案的翁警官。翁警官说,当时他确实向古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报了此案的案情,随后还与古田警方到黄某琴在古田县的住处捉拿黄某琴。
戚戴某顺家中,让戴某顺和其妻顾某球帮忙倒卖。其间,黄某琴曾将部分金饰寄放在戴某顺家中。
戴某顺觉得这些金饰来路不明,不敢放在家里。当年9月29日,他找到古田警方,上缴了这些金饰。次年8月20日,古田警方根据《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之第七条,按无主财物的相关规定将戴某顺上缴的这批金饰没收,并送到古田县人民银行收购。经鉴定,这批金饰总共518.81克,收购款3.263万元全额上缴国库。
疑问三:追回的金饰为何迟迟未归还?
当年的金饰被盗案已审理终结。从古田警方追回被窃金饰至今也已15年。这15年内,陈碧玲一直未得到警方追回的赃物。
古田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他们可向古田县财政局说明情况,让财政局将这批金饰变卖的钱款3万余元移交给办案单位台江分局刑侦大队,或直接返还给受害人陈碧玲夫妇。
陈碧玲说,如今这518.81克金饰市值达十余万元,即使古田警方现在将金饰变卖款3万余元还给她,也无法弥补对她造成的经济损失。案发后打金店破产了,红火的日子再也回不去了。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佘雷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赃物,应移交办案单位,而不能作为“无主财物”进行变卖并上缴国库。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古田县公安局明知这518.81克金饰是盗窃案的赃物却将其变卖交公,可以对古田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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