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黄金福
本报讯 套牌车与摩托车相撞后,套牌车被判负主要责任,却因车主与保险公司玩起“踢皮球”,使得摩托车伤者缺资金进行二次治疗。记者昨从莆田城厢区法院获悉,该院已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7.5万元赔偿款。
2012年2月6日0时许,沈某搭载蔡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306省道灵川境内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套牌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沈某、蔡某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蔡某负次要责任。截至2012年5月1日,沈某治疗共花去18万余元。经鉴定,沈某因交通事故致七级伤残。但陈某、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各垫付了沈某的医疗费3.5万元、1万元之后,陈某和实际车主认为车辆有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系套牌,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双方推诿责任,没再垫付医疗费。
据了解,沈某家境一般,因首次治疗花去大量费用,无力再支付二次手术所需的医疗费。于是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陈某、小轿车实际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4万余元。审理中,法官发现肇事车辆涉嫌套牌,驾驶员、实际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远在辽宁。考虑到沈某家庭条件困难,没钱进行二次治疗,可能影响他的身体康复,符合先予执行的规定。该案车主为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可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先予执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