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2年7月22日7点许,周明(化名)在上海嘉定区嘉戬支路附近使用弩枪射杀流浪犬只,因未射中目标,周明将射出的药剂针遗留在现场。附近居民齐天(化名)见状捡起散落在地的药剂针,上前与周明理论,在争执过程中齐天不慎被含有琥珀胆碱成分的针刺中,头部倒地死亡。
前天记者获悉,嘉定法院已对此案做出判决,周明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明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已触犯刑律,因他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