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金晓静
本报讯 福州一女子买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后,发现房子被一家不认识的人给占了。眼看他们不肯搬家,女子只好到别处租房。就这样,房子被这家人占了一年,近日,仓山法院一审判这家人搬出去,并赔偿女子租房费用4000余元。
2009年12月,福州的阿芬买下阿林和阿源(三者均为化名)共有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位于仓山区金山街道某小区4座,是仓山区建新镇某村91号的拆迁安置房。
阿芬买下房子后,发现里面住了一对母子——阿光(化名)的老婆和孩子。阿芬跟这对母子交涉了几次,他们仍不肯搬出去,她只好租房住。除了交房租,阿芬每个月要还3000多元的房贷。去年6月,阿芬将阿光及其妻儿告上法庭,要求搬出自己的房子,并赔偿因他们强占导致自己租房产生的损失。
经仓山法院查明,坐落于仓山区建新镇某村91号房屋的产权原属阿光所有,因债务问题,1999年经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的产权转移到阿林和阿源名下。2000年4月,阿林和阿源取得产权证,此后阿芬向两人购买了该安置房,并于去年取得了产权证。
仓山法院认为,阿光经由法院强制执行已丧失对被拆迁房高宅村96号房屋的产权。阿芬合法购买该安置房,持有该房的产权证,系房子的合法产权人,依法有权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