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7版:闽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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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超标电动车 算“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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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5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酒后骑超标电动车 算“醉驾”
闽东首起超标电动车醉驾案审结,当事人被判拘役3个月
 

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福安一男子酒后骑电动车,被警察抓到。后经鉴定,其所骑电动车是超标电动车。近日,福安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此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据悉,这是闽东首起超标电动车醉驾案。

2012年9月10日晚,艾某某酒后驾驶立马牌超标电动车搭载艾某城、艾某雅,从福安市罗江开发区沿国道104线往甘棠镇方向行驶,途经罗江地税分局门前路段时,碰撞前方吴某某停在路边的闽JC6365轿车,造成两车局部损坏、艾某城受伤。

经福安警方认定:艾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26.7mg/100ml,属醉酒状态。

福安法院的法官认为,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界定,是判断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逻辑上是排斥关系,非此即彼,既然未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那么,运用反向解释方法可知,超标电动车就应当属于机动车。

□延伸阅读

新国标去年出台:超标电动车视作摩托车管理

超标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已非个案。记者采访发现,不仅是福建,全国许多法院在超标电动车肇事中,都把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来定性,甚至有的法院一律将超标车定性为机动车。

而在前几年,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审判中在对待超标电动车的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

为何四五年时间,全国各地法院在对超标电动车的性质判断上,会形成如今一边倒的局面呢?

福州多名律师认为,各地法院对超标电动车判断中有如此大的变化,主要是因为新国标的出台。去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中,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电动车相关技术指标超过轻便摩托车的,被视为普通摩托车纳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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