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马法
本报讯 李某冬、王某清是福州一家环保类管理顾问公司的副总经理和技术总监,此后,他们又在另一家同是搞环保技术的科技公司兼职,分别当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近日,这家顾问公司把他们告上法庭,认为两人的同业竞争行为对该公司造成损害。原告称,两人负责的该公司的一个项目没通过,其兼职的公司却通过了同一个项目。马尾区法院近日一审此案。
兼两家公司老总同业竞争惹官司
据了解,原告福州开发区某管理顾问公司2009年3月成立后,李某冬担任副总经理(占10%的股份),负责技术审核,并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2010年7月,王某清从某环保局退休,受聘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技术总监。
2010年9月起,李某冬、王某清在另一家经营范围完全一样的科技公司,分别兼职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原告称,李某冬、王某清兼职的科技公司,经营范围跟自己公司完全一致。其间,由两人把关的7个清洁生产项目未通过评估,落选福建省2011年度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造成公司停业整改。而两人兼职的科技公司,却被聘为省级审核咨询机构。
他们认为,李某冬、王某清在其他公司的兼职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两人的同业竞争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利益的损害,并赔偿损失65万元。
判决:老总兼职应担责但索赔证据不足
马尾法院的法官认为,王某清虽受聘为原告服务,但原告与王某清之间并没有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因此,王某清有权为其他企业经营与原告同类的业务。
李某冬在担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在其他公司担任总经理,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既不能确定原告停业四个月的具体经济损失金额,也不能证明原告停业四个月与李某冬担任其他公司总经理职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李某冬赔偿原告停业损失65万元,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