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3版:莆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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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警抓醉驾 是否开车起争议
法院为此两次开庭,仍未宣判;当事人自称当时只是坐在摩托车上等人,而民警和四名协警则依次出庭,说他摇晃开车绕圈
 

N本报记者 吴智飞

本报讯 近日,荔城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驾案。警方声称在设卡时遇到正在醉驾的林某峰,而林某峰则自称刚骑上摩托车,尚未启动。诉辩双方就此案进行辩论,审判法官表示案件尚需进一步讨论,将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当事人:承认当时醉酒但是车未发动

今年3月21日晚10点50分左右,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林某峰在少林南街西天尾镇工商所附近,因涉嫌醉酒驾驶被西天尾派出所的民警抓获。

但是,对于具体案件过程,诉辩双方却存在迥异的观点。林某峰表示,当晚,他正在工商所的岔路旁边的蒙古包里吃宵夜,并且喝了酒。吃喝完后,他上了停在路边的摩托车,把车钥匙插入钥匙孔,然后坐在车上等伙伴。

这时候,两位身着制服的民警过来问他是否有饮酒,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后,林某峰说,他被二人带走调查,摩托车也被警方扣留。

警方:被当场抓获验血属醉驾

西天尾派出所和荔城区检察院对案件却有不同观点。民警表示,当晚10点40分左右,派出所的民警及数名协警,在西天尾镇工商所附近的三岔路口执法,看到林某峰开着一辆摩托车,摇摇晃晃地在路边的饭店外原地转圈。

于是,警方就把林某峰抓获。经过抽血检验后得知,林某峰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42毫克/百毫升。根据规定,检测结果大于80毫克/百毫升就属于醉驾范围。

庭审:检察院补充证据两次开庭

5月7日,荔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天尾派出所民警出庭作证。警方出具了林某峰在当天所做的笔录、在看守所做的笔录,以及摩托车照片等证据。但是,林某峰的辩护律师黄毓凡对在醉酒情况下做的笔录提出疑问,此外,对在看守所做的笔录也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

此外,黄毓凡陈述,摩托车照片是在派出所拍摄而非抓获现场,因此没有说服力。

第一次开庭后,荔城检察院提出补充证据,并申请第二次开庭。

5月22日,荔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当天共同执法的四名协警依次出庭作证。这四名目击者均称,看到林某峰驾驶摩托车从岔路口开出,并在警方设卡处被抓获的过程。

但是,辩护律师黄毓凡经过询问后发现一些目击细节存在矛盾之处,这些细节包括当时林某峰是否载人、行车至关卡的时间。大部分协警表示,摩托车开到设卡处有十余米,花了1分钟左右。黄毓凡认为时间太久,无法正常行驶,因此希望法院不采纳这些协警的证言。而检察官则认为,四人均指出一个基本的犯罪事实,即林某峰驾驶摩托车摇晃着前进,并在警方设卡处被抓获。

负责这起案件的法官表示,这起案件的具体细节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按照法规将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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