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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二审 主犯仍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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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6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二审 主犯仍判无期

 

浙江省高院5月31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起至案发,山东省平阴县籍被告人柳立国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油脂并销售,销售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其中,销售给食用油经营户并最终流入工厂、学校、工地食堂及餐饮店、居民家庭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26万余元,流入药品加工和饲料企业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065万余元。

宁波市中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罪,判处主犯柳立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被告人判处执行15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柳立国等七被告人一审宣判后,以用餐厨废弃油加工的油脂并非有毒、有害,也非伪劣产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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