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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食品污染物将严格限量、无执业药师禁开药店……进入6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一批新法律法规昨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大米中的镉限量 我国更严
卫生部新修订完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新标准对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作出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新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花生、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饮用水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
膳食结构决定限量标准,我国大米消费多,因此,大米含镉限量继续严于国际标准。
大米中的镉限量,国际标准是0.4毫克/千克,我国标准是0.2毫克/千克,比国际标准严格。这是根据我国居民膳食中大米镉的风险评估结果来制定的。通俗来讲,就是因为中国人食用的大米比外国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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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污染物?
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新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为何删除硒、铝、氟?
专家表示,硒、铝、氟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虽然过量硒摄入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健康效应,但我国各类地区居民硒摄入量较低,地方性硒中毒得到了很好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已明确规定了铝的用量和残留量,因此不再重复。另外,随着研究深入,国际上普遍不再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管理。
药品经营新规 无执业药师禁开药店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与旧规范相比,对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要求明显提高,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提高了市场的准入门槛。
软件方面,新规范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也就是说,今后没有执业药师的就不能开药店。还有,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相符,规范经营行为。
在硬件方面,新规要求应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配置保证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环节温度的冷库、运输设施设备以及温度检测系统。
新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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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何时落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需有实施细则。据记者了解,目前实施细则还没有下放到各地。记者采访相关监管部门时,他们表示,要等细则出来后再做检查。另外,新规有一个实施过渡期,是截止到2016年,这个期限之后,才会停止不达标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
对药品行业有何影响?
记者到多家批发和零售药企走访发现,为了适应新规,不少企业已经提前升级软、硬件。一家批发企业,从年初就有了培训计划,就新规对员工进行了培训,下一步,将对仓库、温度测量设备等进行扩建和更新,预计将会投入一笔不小的资金。软件和硬件升级都要花钱,有些小药房不一定能撑得住。现在,医院药房依然是药品销售的主渠道,社会上的药品零售业生存空间很小,行业门槛提升后,双重压力下行业将面临大洗牌。
强制戒毒 应书面通知家属
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昨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5天内发出。
规定指出,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规定还对戒毒人员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6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同时,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