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金晓静
本报讯 一名5岁大的女童在福州市一幼儿园内午休,突然从双层床的上铺掉落下来,手臂骨折。近日,福州仓山区法院判这家幼儿园赔偿受伤女童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9万余元。
2010年6月,女童小黄入托福州一家幼儿园。2011年7月27日,这个5岁的孩子在幼儿园午休,突然从寝室床的(高低床)上铺跌落在地板上受伤。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右侧尺桡骨下段骨折”,住院治疗58天。
小黄的父母认为,他们把这么小的孩子交给幼儿园,因该园教育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未尽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孩子遭受人身重大伤害,给孩子的家长造成精神创伤,园方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黄右桡骨远端骨折并累及骺板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法院查明,小黄午休时睡的床,高度近1.1米,上下铺。
仓山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小黄是年仅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儿童,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需要特殊的照看,因此幼儿园不仅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使儿童能够安全地学习和生活,还应当消除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儿童伤害事故。园方提供这种安全性能未知的高低床,高度近1.1米,事发时只有一个老师在场,所以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