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陈彩玲
本报讯 福州一名客户在某银行一支行行长的推荐下,购买一只570万元的股票型基金,不料短短几个月,亏损了113万余元。这名客户后来发现,该行长不具备销售基金的从业资格,便要求该行长和银行赔偿他的损失。近日,晋安区法院一审此案,驳回了该客户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支行系经中国证监会审批的基金销售网点,且该客户在相关材料上签字,表明其已知晓投资基金的风险。
想把资金转走行长推荐买基金
福州的魏先生称,2011年4月29日,他的妻子肖女士到某银行福州一支行,想购买一款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由于这款产品额度有限,所以没法全部买进。于是,肖女士准备将其余款转出,到其他银行购买其他理财产品。
后来,该支行行长顾某某出来协调。顾某某声称“买理财产品不如购买基金,两三天就出来”,让肖女士购买高风险的诺安中小盘股票型基金。银行的人还“上门服务”,让魏先生签订基金申购委托合同。魏先生将570万元存入该账户,不料短短几个月,亏损了113万余元。
魏先生提出,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宣传推介及销售基金必须取得从业资格并在销售过程中出示。而顾某某本身不具备基金销售的从业资格,致使他亏损了113万余元。所以,顾某某及该支行应赔偿其损失。
法院:客户自担风险
对此,顾某某及被告的支行辩称,该支行具备开展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据相关规定,在他们向魏先生销售基金的这段时间内,只要营业网点有资质且有一名人员有资格,该营业网点就可开展基金代销活动。该支行的员工李某于2009年3月取得基金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符合从业人员的规定。
晋安区法院的法官认为,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具有可预见性,虽然支行行长顾某某在原告购买基金时向其推荐了诺安中小盘股票型基金,但原告在银行出具的客户问卷调查等材料上签字,表明其已知晓投资基金的风险。
最后,法院一审驳回魏先生的诉求。
理财分析师提醒说,业务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一般都是避重就轻,投资者不能听信其一面之词,购买前一定要多做功课、仔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