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民生/包打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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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班地点更改 女工不去被开除
律师:不能强行安排,解除合同需加一月工资
 

N本报记者 李思玲

本报讯 福州的王大姐在市区一宾馆当保洁员,上个月,宾馆因装修暂停营业,要把保洁员调往闽侯分店工作。王大姐觉得路途太远,不同意公司的安排,没去分店上班。5月31日,王大姐接到公司负责人电话,说她连续旷工超过5天,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要开除。

王大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去年3月她选择这家宾馆上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写明上班地点就是市区这家宾馆,当时她之所以选择在这里工作,主要是考虑到离家近,徒步10多分钟就到,方便照顾家人。而到闽侯分店上班,要坐40多分钟的车。因此,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到闽侯,但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她,这让人很不服气。

昨日,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律师介绍,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上班地点在市区,那么王大姐可以拒绝前往闽侯分店工作。同时,王大姐已经表明了不同意,没有去上班,公司不能以严重违纪为理由开除她。卓律师说,宾馆因装修要暂停营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在该宾馆履行,公司应该先与王大姐协商,而不能强行让她去闽侯分店,既然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地点达成协议,公司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大姐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她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劳动执法部门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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