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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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买房送保姆 妻子告上法庭
福州中院二审判决,购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行为无效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仓法

本报讯 福州一名年过六旬的男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却在房产证上登记了他和家中保姆的名字。男子死后,男子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拿回房子产权。审理中,妻子去世了,最后,这对夫妻的两个女儿将这名保姆告上法院。

近日,福州中院二审判决,该男子将夫妻共有房50%的产权赠送给保姆无效。

柯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2009年3月31日,年过六旬的柯先生与他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一套单元房,购房款为78万元。之后,柯先生用其证券账户上的资金支付了购房款。

2009年6月16日,柯先生与保姆胡某办理了这套房子的产权登记,上面登记了柯先生和保姆胡某的名字。

过了4个月,也就是2009年10月29日,柯先生去世。2010年8月2日,王女士发现亡夫将房子的一半产权给了保姆,向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18天后,王女士也去世了,此案当时仍在审理中。之后,这对夫妻的两个女儿将保姆胡某告上法院。

仓山区法院认为,柯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子,属于柯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胡某是柯先生雇佣的保姆,双方存在非法同居关系,而且胡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她在购房时有出资。所以,可以认定诉争房的购房款78万元是柯先生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柯先生将这套房子50%的产权赠予胡某的行为无效。

之后,胡某不服,上诉到福州中院。福州中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柯先生隐瞒妻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资金用于购买诉争房,之后未得到妻子的同意将诉争房屋登记于保姆胡某名下,他的行为侵犯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胡某明知购房资金是柯、王二人共同财产,得到柯先生的赠予,不属于善意取得,所以胡某取得房子一半产权,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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