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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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恶意欠薪33万 被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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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包工头恶意欠薪33万 被判两年
这是连江县首例因恶意欠薪获刑的案例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郑锋

本报讯 一名包工头领到甲方发放的工程款,不给工人发工资,在欠了30多名工人33万余元的情况下,携款潜逃。近日,连江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此人2年有期徒刑。

连江法院称,该案系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2012年5月,曹某兵和刘某伟合伙承包了某电力工程公司在连江某路段电力线路劳务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劳务费总额约为人民币68.9万元。之后,此2人雇请了谢某兵等30多名工人参与施工,约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算工资。其间,电力公司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劳务费,该款存入刘某伟银行卡内并全部由曹某兵支配使用。2012年9月底工程完工,工人向曹某兵催讨工资款33万余元,曹某兵许诺到10月12日全部结算工资。可是,曹某兵与电力公司结账后就携带全部款项逃匿。

2012年10月,连江县劳动局以发函、短信等形式通知被告人曹某兵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曹某兵在收到相关通知后仍逃匿拒绝支付工资。经连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由某电力公司先行垫付工人部分工资。随后,曹某兵被逮捕后移送连江法院,至今尚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

连江法院认为,曹某兵以逃匿的办法拒绝支付拖欠工人的33万余元工资,数额较大,并且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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