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思玲
本报讯 端午假期三天,福州市民老张都在加班。假期结束后,老板送给他一个100元的红包,就没提加班费的事了。老张拿着红包,心里挺别扭,“听说在国家法定假期上班,要给三倍工资,这红包能抵工资吗?”记者了解到,类似端午、春节等国家法定假期,一些用人单位会派发红包代替加班费,或者节后调休。其实,这些都不合理。
“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是两码事。”福州元一律师事务所蒋双灌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目前,福州市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根据劳动部门提供的日工资计算公式: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端午节当天(6月12日),加班工资至少为144.9元(48.3×300%);如果是6月10日、11日两天加班,每天至少为96.6元(48.3×200%)。3天全部加班,至少应拿338.1元。不过,对于兼职之类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而调班,是指法定假期加班后,用人单位为员工调其他时间来休息,作为弥补。虽然看似公平,但对员工来说,同样是放假一天,春节和普通工作日意义是不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在加班工资上“缺斤短两”,都属于侵权现象,如果你在端午假期间加班了,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记得看看有没有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