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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言”案一审判决 马拉多纳获赔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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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代言”案一审判决 马拉多纳获赔300万元

 

N据新华社电

马拉多纳“被代言”起诉网游公司索赔2000万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就侵害马拉多纳肖像权发表致歉声明,赔偿马拉多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元,驳回马拉多纳其他诉讼请求。

马拉多纳自称没有代言过“热血球球”这款网络游戏,自己的肖像权及姓名权被侵害。他于2012年6月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当年8月17日,该案开庭,马拉多纳亲自参与庭审。

被告方声称,2010年4月底,他们通过中间人陆伟平辗转联系到马拉多纳的助理教练、好友兼处理经纪事务的曼库索,陆伟平提供了署有马拉多纳外文签名的代言协议。

法院对该协议中马拉多纳外文签名是否由马拉多纳本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发现不是同一人所写。被告方辩称,其受到了案外人的欺骗,他们并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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