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盛钟
本报讯 从今年7月1日起,莆田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及“限高保低”标准。记者昨日从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3年度,莆田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不高于15%,最低不低于5%;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限额为7096元,最低月缴存额94元。
据了解,2013年度(执行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莆田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将调整。具体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15%,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高于12%;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
经过此次调整,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为:中央驻闽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为3548元(合计7096元/月);省属及以下单位的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各为1202元(合计2404元/月);仙游县的职工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930元,最低缴存比例按5%计算,单位和职工的最低月缴存额各为47元(合计94元/月)。
据悉,2012年度,央属单位为职工缴存及职工个人缴存月限高标准为2478元(合计4956元);省属及以下单位为职工缴存及职工个人缴存月限高标准为1023元(合计2046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自2013年7月开始,各缴存单位应按照新核定后的月缴存额按月足额汇缴,在规定年度内不得随职工的工资调整而变更月缴存基数。缴存单位未经批准未能按月汇缴的,该中心将依规在“莆田诚信网”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