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3版:莆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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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患精神病 丈夫诉离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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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妻患精神病 丈夫诉离婚被驳回
法院认为,夫妻相互之间有扶养、扶助的义务,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本报讯 结婚不久妻子患上精神病,丈夫却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记者昨从莆田城厢法院获悉,该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

2006年6月,莆田人吴某在他人的介绍下与詹某相识,因双方感觉良好,两个月后两人便登记结婚。2008年6月至2008年7月,詹某因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2010年5月,詹某因此领取了残疾人证。吴某在看到妻子治疗无果后,提出离婚。吴某认为,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07年3月两人及双方家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及婚姻情况。吴某表示,他们夫妻间的感情、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因此要求离婚。

詹某的母亲黄某介绍,吴某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书,是吴某在明知詹某患有精神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让詹某签字。黄某提出,吴某在妻子患有精神病期间提出离婚,属于遗弃行为,离婚后詹某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经办法官介绍,吴某夫妻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夫妻相互之间有扶养、扶助的义务,且吴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驳回吴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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