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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不卖房 判赔差价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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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6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价上涨,卖家出售房子后懊悔,迟迟不给买方过户房产证
违约不卖房 判赔差价30万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仓法

本报讯 买二手房成了时下不少年轻人的选择。不过,从去年到今年,二手房价格持续上涨,一些卖家反悔选择违约,宁可赔违约金也不卖房。近日,福州仓山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卖家因福州房价上涨而违约的案子,最后法院判违约的卖家赔偿因房价上涨给买家带来的损失30万元。

合同签好了卖房夫妇不履约

2010年,福州的石磊看重郑方、刘叶夫妇(3人均为化名)在福州的一套房子,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石磊以95万元的价格向郑方夫妇购买房屋;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信件促其履约,发信即日起超过10日仍未回复并履约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9.5万元及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合同签订后,石磊依约向担保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向郑方夫妇支付了购房款。随后,郑方夫妇把房子交给石磊使用。过了不久,随着福州房价的不断攀升,这套房子也不断升值,短短几个月内,市价从原先的95万元涨到了125万元。郑方夫妇开始后悔,一直拖着不协助石磊办理房产证过户,而且单方要求与买家石磊解约,并拒绝石磊要求继续履约的要求。

违约金虽定好因涨价损失更大

由于郑方夫妇单方解约造成的原告损失,远远高于《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9.5万元,石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郑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对方赔偿房屋涨价损失。

为何违约方要赔偿房价上涨的差价呢?该院法官解释说,此案中,由于被告的违约,提出解除合同,如果原告要重新买房,必然要以当时市场价125万元购入相同地段、档次和面积的房屋,该价格较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房价95万元已上涨30万元,该30万元就是原告的期待利益损失亦即可得利益损失,所以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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