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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等。
1.关注环保法
项目未经环评不得开工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其中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草案还修改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此次明确写入二审稿。这是该项基本国策首次写进法律草案,表明立法者拟以法的形式确立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高压灌注排污可追刑责草案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规定: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二审稿也强化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如规定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突破百万元“上限”可“按日计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草案加大处罚力度,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关注特种设备
电梯“吞人”谁担责?
特种设备听起来陌生。其实,大到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小到蹦极用的绳索都是特种设备,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草案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草案要求,建立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草案指出,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有缺陷的要召回,该报废的要报废。
大型游乐设施每天要检查草案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草案明确,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关注商标法
禁拿“驰名商标”做广告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据悉,驰名商标认定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
草案还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商标侵权最高赔偿额拟提至200万元。草案还删除单一颜色可注册商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