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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政富受贿316万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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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3年6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雷政富受贿316万获刑13年
重庆第一中院昨一审公开宣判,赵红霞被判2年缓刑2年
昨日,雷政富在法庭等待宣判
 

N据新华社电 中新

昨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法院认为,雷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16万余元,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雷政富表示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昨日下午,赵红霞、肖烨等6人敲诈勒索案在重庆渝北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主犯肖烨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赵红霞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6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认定雷政富受贿

●“强借”巨资拒不归还

法院认为,雷政富在明知被肖烨等人设局敲诈的情况下,仍要求明某支付借款300万元给肖烨。虽然肖烨的公司与明某的公司有“借款”约定,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至案发长达四年之久,肖烨及其公司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拒不归还此款。

●行贿受贿意图明确

明某在借款到期之后至案发,也不通过诉讼等正当途径找肖烨及其公司还款,于客观情理不符,不是正常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在雷政富提出由其本人归还时,明某表示不让雷归还,要求雷支持其公司发展,雷表示同意,明某和雷政富双方行贿、受贿的意图进一步明确。雷具有接受明某为其支付敲诈勒索款300万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退还100万元,属掩饰犯罪而被动退还,不影响其受贿构成。

●10万贿款不能证明已退还

关于证人范某、聂某出庭作证证言真实性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二人在庭上均称范某行贿的10万元已退还,但二人证言在重要情节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根据雷此前的供述,证人范某、聂某此前的证言,以及聂某驾驶员周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该10万元未予退还。

赵红霞被判缓刑当庭表示不上诉

昨日下午,主犯肖烨被判有期徒刑十年,赵红霞等三人被判缓刑。

法院还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许社卿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严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红霞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谭琳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建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拍不雅视频并以此为要挟,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共同犯罪中,肖烨系主犯,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满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他5名被告系从犯,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对许社卿、严鹏从轻处罚,对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烨、许社卿、严鹏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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