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仓法
本报讯 走出大学校门17年了,三明尤溪县赵鸣(化名)依然对母校耿耿于怀。他说,就是因为当年学校不给他补考机会,害他没法毕业,长期处于失业状态,要求学校赔他171万元。近日,福州仓山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赵鸣称,1993年他参加高考,考入某邮电大学,学制三年。1993年12月,学校与一个邮电管理部门签订了《委培生协议书》,毕业后包分配工作。
然而,大学第一年,他就挂了4门功课;大学第二年,又有几门课程挂科,经补考才及格。第三年,他因病缺考了多门功课,可学校未让他补考。1996年,学校以累计不及格和挂科课程达12门为由,通知赵鸣退学。
赵鸣不服,他认为学校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不让他补考,导致他不能被分配到电信行业工作。此后10多年,他一直要求学校赔偿,但始终无果。
仓山区法院认为,赵鸣主张的受教育权,系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和义务,并非民事权利,故不应成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客体,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