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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他人欠百万 手机录音不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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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7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告他人欠百万 手机录音不作数?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刘美玲

本报讯 闽清一男子拿着一份手机录音,将一对夫妻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偿还110万元借款及利息。此人称,这份录音是他与欠债者之间的对话,表明他们确实欠了他这笔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录音较为完整,但无法完成同一性(录音中的声音确为当事人声音)鉴定。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驳回了该男子的诉求。为何手机录音没成为有效证据呢?

案件回放:

2012年3月18日,孙某清一纸诉状将吴某、陈某珍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吴某、陈某珍夫妇归还欠款110万元,理由是2009年3月30日至2010年4月2日间,这对夫妻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为110万元。

孙某清提供的关键证据是几份汇款人、收款人均为他人的银行汇款单和一段长达半小时的手机录音。吴某夫妇辩称,他们两口子没有向孙某清借款,录音中的声音不是他们的。

闽清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汇款单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其提交的手机录音,经鉴定机构进行样本采集,无法完成同一性鉴定,因而该手机录音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采用。

律师说法:

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榕海认为,私下录音取资料成为有效证据有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录音是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内容未被篡改,前后连贯;二是取证必须合法;三是司法鉴定提供的鉴定结论,能证明录音中的声音是另一方当事人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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