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马俊杰 通讯员 何小明 戴志强 文/图
本报讯 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驾驶员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机动车适用)起诉。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电动车驾驶员张某被判罪名成立,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起公开审理的案件,引来了一些关注,而关注的焦点就在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为何最终被认定为驾驶机动车?
案件 醉驾电动车出事故被刑拘
去年3月25日晚上6时许,在莆务工的贵州籍男子张某喝酒后开辆电动车,行驶至秀屿区东峤镇前沁工区的三岔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工具车发生碰刮。事故导致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发现张某满身酒气,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了150.67mg/100ml,属醉驾。
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张某自行离开了现场去处理伤口。去年5月23日,张某主动到东峤派出所投案,当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到案后,张某疑惑,事故当天他开的是电动车,不应当适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法院 电动车超标按机动车认定事故
今年4月1日,秀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张某的疑惑,经办法官说,由于张某的电动车存在超标,所以法院依法将该车辆认定为机动车。按照电动车的国家标准,电动车的速度不得超过20千米/小时,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电动、脚踏两用功能等。而检测机构对张某所开电动车作鉴定后表示,他的电动车在限速设置、脚踏装置等方面均存在超标情况。
因此,秀屿区法院将张某驾驶的车辆认定为机动车,适用危险驾驶罪。
调查 超标多存在车主不知有标准
昨日上午,记者在市区梅园路、荔城路和文献路上观察,发现路面上约90%以上的电动车并没有脚踏装置,速度也都可以和摩托车一较高低。这意味着,目前莆田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大部分都是超标的,而这些超标的电动车一旦发生事故,都被认定为机动车处理。
记者随机询问了十来名电动车驾驶员,他们中都没有人知道电动车的相关国家标准,也没有人知道自己买的电动车其实是超标的。据了解,大多数电动车驾驶员并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如果他们的电动车在事故后被认定为机动车,对驾驶员来讲,便是无证驾驶。
交警 超标车出事故或担更多责任
莆田市交警支队秩序管理大队负责人崔警官说,市民对于电动车概念上的理解较宽,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和燃油助力车。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则基本是电动自行车。按照标准,就算车辆只是以电力作为动力,也可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据了解,绝大多数超标电动车的驾驶员没有驾驶证,在交通安全意识上比较薄弱,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崔警官说,路面上行驶的女式摩托车款式的电动车,从视觉上就可以明显地判定其超标。发生事故后,车辆是否机动车有一个本质的差别,就是事故责任承担多少的问题,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之后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危险驾驶罪,便是针对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违规驾驶非机动车,一般只会被行政处罚。
对于今后可能发生的大小事故,为了避免自己的麻烦,崔警官建议驾驶电动车的市民最好还是选择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