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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培训“打飞机”不入“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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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7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高院:培训“打飞机”不入“组织卖淫罪”

 

本报讯 由广东南海某案件引发的手淫服务是否犯罪的争议尚未平息,顺德传出某沐足店突然增加“打飞机”服务招徕生意,培训女员工“打飞机”,再度引发了公众的疑问。广东省高院前日回应,既然“打飞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则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沐足店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属卖淫?广东省高院称,类似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即属于违法但不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而据了解,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可被处以最多拘留15天、罚款及劳教等处罚。

组织“打飞机”者是否属“组织卖淫罪”?广东省高院称,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对该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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