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4版:财道/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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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嘉城 空铺招租变难
租车忘要收据押金差点打水漂
闽连锁业整体规模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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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7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租车忘要收据押金差点打水漂

 

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王盛阳 付严

本报讯 租车交押金时忘了要收据,还车时租车行不认账了,1000元押金差一点要不回来。

6月1日,福州江先生在台江区五一南路荣骏汽车租赁服务连锁店租了一辆车,并通过刷卡交了1000元的汽车违章押金和350元的租赁费用。次日他还车时,租车行拒绝退还押金,理由是他无法提供押金的收款收据。江先生这才想起,“那天太赶了,忘了索要收据,可我有银行的转账POS单。”但租车行还是不肯退押金。

工商人员调查后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虽然消费者未能提供租车押金收款收据,但银行POS单也应被视为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一种。

租车行老板对工商部门的说法表示认同,也道出了自己的担忧:“要是没有凭据,他过两天再向我要押金怎么办?”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江先生在凭证上注明何时收到该款、身份证号码并签字确认后,租车行退还1000元押金。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即使在商家不能即时出具时,也应与商家约定时间和地点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商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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