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江方方 黄启鹏 文/图
本报讯 市民报警投诉邻居不文明养狗,却常遭遇无人出警的尴尬。市场上,仍在公开销售禁养的烈性犬。监管养犬管理工作的公安、畜牧、工商等各部门,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连日来,本报的“管住恶狗伤人”系列报道,接到不少福州市民投诉自家小区里有“恶狗”,但一直得不到有效取缔。
昨天,记者连线了多位省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对于如何解决养犬管理,他们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呼吁尽快出台《福建省文明养犬条例》。而在立法前,专家也建议,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联合多部门,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处罚和取缔。
重拳一:养犬许可登记刻不容缓
“福建省文明养犬条例”暂未列入立法规划,我省仅厦门给狗“上户口”
在2010年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彭超、陈展弘等10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文明养犬条例》的议案。据了解,该条例曾拟列入2008-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但最终没有实现。
彭超是该议案的领头人,他介绍说:“现在福建省的家犬基本上都是‘黑户’。”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只有厦门市在2007年出台了关于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随后,厦门市实行对狗“上户口”的办法,对辖区的犬只进行规范和统计。厦门市推出养犬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第一年800元/只,第二年起200元/只。管理费包含登记、制证、补证、植芯片、接种疫苗(每年一次)、病(死)犬的无害化处理及流浪犬的处理等。彭超说,福州也曾酝酿给狗“上户口”,最后却因各种原因不了了之。
彭超认为,养犬登记注册,即养犬许可证制度的建立是刻不容缓的。
重拳二:不应只劝说建议公安开罚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出罚金
“根据现有政府部门规章,哪个部门来管,已十分明确。”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魏宝律师认为,虽然市一级人大未对养犬管理进行立法,但公安部门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是毋庸置疑的。
“不能光说不练,必须对不文明养狗行为开罚。”魏宝律师认为,养狗人不听劝说的,就应立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犬吠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也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重拳三:养烈性犬造成严重后果应入刑
应参照国际经验,在刑法单独设立罪名,像查酒驾一样严管
“尽管各地先后出台政策,禁养烈性犬,但由于规定不够严密,监管空隙过大,从而让这些规定沦为空文。可以说,政府管理的缺位,是导致烈性狗伤人的重要因素。”省人大代表陈展弘则表示,将继续积极提交关于出台《福建省文明养犬条例》的议案。
陈展弘介绍说,过去,狗咬伤人往往都以经济赔偿了事,对非法养狗者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他建议,应参照国际经验,在刑法单独设立罪名。像对飙车或醉酒驾驶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一样,设立非法饲养烈性犬危害公共安全罪,来破解这个顽疾。
据介绍,现在很多国家禁止家庭养烈性犬,违者要受法律严厉制裁。比如,新加坡对宠物狗的体积大小作出严格规定,狗的身高必须小于40厘米,体重低于10公斤,并且狗的可养品种只限62种。在美国,5月30日,洛杉矶的一只斗牛犬咬死了人,其主人杰克逊被以谋杀罪逮捕。
另据了解,对于辽宁一藏獒咬死3岁女童的案件,辽宁省高院法官已正式提出,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惩罚肇事者。陈展弘表示,若这个案子能按刑事司法程序处理,无疑是树立了一个有标杆意义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