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钟欣
本报讯 昨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消息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李天一)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其间,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查明李某某等5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昨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警方此前曾对媒体表示,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3月8日北京市检方确定李天一为未成年人,可减刑处理。按照刑诉法和相关解释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新规定来看,该案件将不公开审理。
附:《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