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林美雅
本报讯 闽侯一男子与8名同事在酒楼聚餐喝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遭遇车祸身亡。死者家属认为,他的8名同事明知其每晚都要骑车回家,却仍然和他喝酒,而且对其酒后骑车不制止,应该对此负责。近日,福州中院二审此案,维持一审判决:8名同事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5.7万余元。
追尾自行车酒驾摩托者身亡
2011年2月,陈某与同事卓某、郭某等9人到闽江边的某酒楼聚餐。席间,陈某与8名同事共饮用3瓶干红葡萄酒、26瓶啤酒。散席后,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陈某追尾碰撞同向而行的一名骑自行车的人,陈某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闽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妻子和儿子将卓某、郭某等8人告上法庭,认为卓某、郭某等8人明知陈某每晚均骑车回家,却仍然和陈某喝酒致醉,且看到陈某酒后骑车仍不制止,造成陈某因此死亡,应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8万多元。
被告8人则认为,当天晚上是陈某提议聚餐,席间他们并没有劝酒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喝醉酒。而且他们看到陈某酒后骑车,曾劝陈某不要骑车回家,但陈某执意骑车回家。
放任同事酒驾有一定过失
闽侯法院的法官认为,陈某酒后驾车,其死亡主因是自身重大过失引起。但8名被告应当知道陈某酒后驾车存在安全隐患,却采取放任态度,未加以制止,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8名被告属于一般过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后,闽侯法院判决8名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福州中院上诉。近日,福州市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