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张莉 付严
本报讯 7月3日,福州市民杨先生在五里亭某大型超市购买了单价为19.8元的半岛小渔村手撕鱿鱼4包,共花费79.2元。食用时杨先生却发现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18日,保质期为8个月,已经过期1个多月。杨先生当即向12315投诉,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提出十倍赔偿主张。
商家称,可能是员工摆货时忘了将过期商品取下。最终,超市同意向杨先生支付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792元,并将商品进行下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