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思玲 实习生 梁高晓
本报讯 “他说怕以后不好找工作,叫我别在离职证明上写‘开除’。”老张是福州一家咨询公司的人事部经理,最近他有点后悔,因为一时心软,在员工小王的离职证明上,写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小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老张说,员工小王是2010年进入公司的,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开始,小王常迟到早退,还连续旷工了5天。6月初,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辞退他。老张说,小王曾向公司表示,现在工作不好找,如果他被开除,会影响以后找工作。
于是,老张“一时心软”,在离职证明书中写了小王“工作表现良好,因公司业务重组,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加盖公章。这下麻烦了,近日,小王拿着离职证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昨日,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律师表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事中,除非公司有确实相反的证据,可证明小王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根据离职证明书,认定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目前,该公司与小王正在协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