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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上午,湖南高院对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41.15元,但法院不予支持唐慧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
湖南高院在终审宣判中表示:唐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永州市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对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至于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唐慧告诉记者,虽然书面道歉的请求被驳回“有些遗憾”,但湖南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的决定“还了我一个公道”。
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永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蒋建湘则表示,会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履行法院判决。
□新闻背景
唐慧案始末
2006年10月,永州发生一起“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受害者之母唐慧要求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处理渎职民警,获得经济赔偿。
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以唐慧闹访、缠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
2013年1月22日,唐慧向永州市中院提出起诉,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就劳教向自己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463.85元,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4月12日,永州市中院一审判唐慧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