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小明
本报讯 合租室友下贼手,将同租套房内其他人的东西偷走,对于这同在一个屋檐下的盗窃行为,是否算是入户盗窃呢?昨日,记者从莆田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有关合租房内盗窃的案件,将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判处盗窃合租室友钱财的郑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
案件:手头有点紧找合租室友下手
今年27岁的郑某是贵州人,高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外打工,2008年和老乡一起来到莆田市秀屿区,在工地上做小工。由于与其同住的老乡回家处理事情,觉得一个人租金太贵的郑某便想找人合租,就在网上发布了合租信息。
邓某刚刚大学毕业,经同学介绍从仙游来到秀屿工作,看到合租信息后与郑某取得联系,于2011年9月份共同合租了一套笏石镇的房屋,房子是两室一厅,两人每人一间,平时相处不错。
今年4月22日下午,郑某由于手头紧,见邓某房门未锁,便将邓某房间内的现金350元和笔记本电脑(后经鉴定电脑价值1360元)偷走,之后将电脑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再也没回过合租房。
邓某晚上回家后发现失窃,马上报警,民警经过侦查认定郑某有重大嫌疑。5月份,莆田市公安部门在进行流动人口排查中,在一工地内将郑某抓获。6月份,郑某被以入户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官:算不算“入户”影响判刑轻重
据经办法官介绍,近年来由于合租行为渐为人们接受,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那么这种行为是否算是“入户盗窃”呢?在刑法意义上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旅馆和临时搭建工棚等并不被认定为“户”。
在本案中,按照相关法规,只是以盗窃行为论处的话,由于盗窃财物价值低于3000元以下,只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而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会构成盗窃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认定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对判罚轻重有重要影响。
秀屿区法院认为,合租房虽然有公用面积,但也有个人独立的生活起居空间,并非集体活动场所,而郑某与邓某合租了近两年,长期租住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与外界和他人相对隔离。所以应把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并且随着城市的发展,类似被害人这种情况的合租模式较为普遍,如不认定为“入户”,则不利于打击犯罪。
虽然郑某的盗窃案值不足3000元,但法院认定其进入合租房盗窃的行为已经构成“入户盗窃”,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