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小明
本报讯 贵州人黄某在莆田秀屿工业园的一家鞋厂打工,因盗窃厂里2双鞋,被工厂罚了6000元。因为此事,黄某还被警方行政拘留,又被工厂给开除了。黄某觉得罚款不合理,将工厂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此案,认定工厂收取的6000元缺乏法律依据,应立即返还给黄某。
要么交罚款要么进派出所
据法官介绍,今年3月17日,黄某在鞋厂打工时,趁人不注意将两双鞋(经公安部门估价为434元)偷走。没想到,黄某刚出工厂大门,就被保安发现了藏在包里的鞋子。鞋厂知道此事后,告诉黄某,要么罚6000元,要么就进派出所。
交完6000元罚款后,黄某很郁闷,因为这相当于他给鞋厂白干了两个月。在与工友吃饭时,觉得憋屈的黄某喝酒后,将这事说了出来。
很快,黄某偷鞋的事就在工厂传开了,工友们议论纷纷,厂方迫于压力,便将黄某偷窃一事告诉了警方。
最后,黄某被拘7天,鞋厂也依照合同约定,将黄某解雇。
鞋厂罚钱6000缺少法律依据
从拘留所出来后,黄某认为鞋厂并没有遵守承诺,且无权对其罚款,要求鞋厂还钱。但是,鞋厂只给黄某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拒绝退还罚款。在被拒后,黄某于5月16日将鞋厂告上了法庭。
经办法官告诉记者,在法庭上,鞋厂辩称黄某偷了鞋子,罚款6000元,属于黄某自愿赔偿给工厂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鞋厂向黄某收取的6000元,缺少法律依据。近日,法院做出判决,鞋厂应立即返还黄某6000元。
法官:企业没有罚款权
记者了解到,不少公司都会设立一些罚款规定,如迟到扣罚、早退扣罚等等。但是,法官告诉记者,这些罚款项目其实并不合法,法律并未规定企业有罚款权,因此企业无权制定包含罚款内容的规章制度。
在本案中,虽然黄某偷了鞋,但鞋厂并无权罚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厂遭受了经济损失,故法院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