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要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收费未公示 市民可拒缴
闽5项政策促进外贸发展 拟建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部分企业违规获取财政补助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下一篇4 2013年7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收费未公示 市民可拒缴
我省5部门联合发文,落实收费公示制;缴费者可拨打“12358”举报
 

N本报记者 陈蓉

本报讯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等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各个领域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实行“阳光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公示的收费内容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可拨打“12358”举报。

公示种类

根据规定,收费公示的种类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码标价等三类。

对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未明码标价或涉嫌价格欺诈的,按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公示内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优惠措施等)、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公示内容不能随意更改、删减。

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公示方式

收费公示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灯箱屏(统称为“公示牌”)等,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还应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

公示牌的设立要以“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位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年会对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