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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李天一轮奸案”在7月22日举行完庭前会议后,案件审理没有进展。不过涉及此案的多位律师轮番发言,各种“事实”层出不穷,以至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数次辟谣。昨日有媒体曝光案件细节,李天一同伙的律师称,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李某某确有动粗,但不是为了性侵犯,所以不应认定为强奸。
律师称:性行为中确有殴打
昨日,有媒体几经努力,联系到了“李天一轮奸案”同案犯代理律师李在柯,他首次对外公布了此案件两个重要细节:
1.有视频证据显示:受害人在醉酒情况下,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李某某等涉案人员车辆,对此事实酒吧经理与五名犯罪嫌疑人无异议。而在此前,李某某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
2.在“轮流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殴打被害者杨女士的行为。但据李某某等供述,他们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了性侵害,而是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的某些行为惹怒了李某某等人,脾气暴躁的李某某秉性难改,动手打人。
李在柯介绍称,案件发生后,涉案犯罪嫌疑人中的两人的家属找到了他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担任一位嫌疑人辩护律师,并指派另一律师为另一嫌疑人辩护。数日后,李天一母亲梦鸽也找到了他,由于法律规定同一律师不能为同案两位犯罪嫌疑人辩护,所以未做李天一的辩护律师。
自以为天下武功第一
对于案情,针对证据一,李律师分析认为,酒吧经理在明知受害人杨女士醉酒情况下,依旧把她搀扶进“寻欢者”的车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强迫卖淫罪”,酒吧经理为犯罪主体。
针对证据二,李在柯介绍说,李天一因家教不严,又练过几天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前有先例)。所以在“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因某种行为惹怒了李天一,导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并不为强奸受害人,警察在问询时他们承认动手打人,所以这个案子就按照强奸罪定性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李在柯称对他的言论负法律责任。就李律师的说法,记者致电受害方杨女士代理律师田参军,他依旧表示现阶段不接受采访,至于李在柯所公布的案件细节,他直言:“不评论,不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