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0版:财道/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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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服务 下月起将“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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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7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播影视服务 下月起将“营改增”

 

N本报记者 杨阳

本报讯 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将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我省自去年11月1日推行营改增试点以来,应税服务主要为“1+6”:即交通运输服务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此次新增应税服务为广播影视服务,形成“1+7”试点模式。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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