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蔡振武
本报讯 今年33岁的仙游人陈某,曾分别于2007年、2008年因诈骗罪被判刑。2012年3月,陈某刑满释放,去年6月份起,陈某以购买电脑及烟酒等物品为借口,要求店家送货上门,当店家将物品送到其指定的地方后,陈某赶来与店家一起搬物品上楼。当物品被搬到陈某已踩点好的楼梯口时,陈某假装休息并指使店家下楼再搬其余物品上楼,后陈某趁店家下楼之际拿着物品从另一个楼梯口逃离现场。
在此后短短4个月时间里,陈某采用类似的手段共实施犯罪12次,盗得大量电脑及烟酒等物品。案发后经物价部门鉴定,陈某盗得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21267元。
该案中,陈某的行为到底属于诈骗还是盗窃,曾一度存在争议。城厢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陈某的这种行为一般都是以诈骗罪定性的。该院办案检察官则认为,诈骗与盗窃的根本区别在于诈骗是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而陈某将商家支开后把财物拿走,各被害人并非陷于错误认识将财物交付给陈某,其行为符合盗窃的秘密窃取的特征。
最终,城厢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盗窃罪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