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本报讯 “饮料开瓶之前未提醒要收开瓶费,结账时被强行多扣了30元。”昨日,福州鲁先生拨打本报968111反映,他与朋友近日到福州仓山万达百货三楼食鼎记就餐时,由于自带酒水被服务员收了开瓶费,感觉有点冤。
8月4日,鲁先生一行8人在食鼎记吃饭,自己带了两大瓶汽水和几听啤酒。由于平日吃饭他也知道“开瓶费”一说,所以特意观察了店内,没有发现有告示标明该店不允许自带酒水。
可是鲁先生开完酒水后,却有一名店员走上前,告知在店内喝自带酒水需收开瓶费,鲁先生觉得很不合理,就力争不愿缴费。结账时,他看到账单上还是被收了30元的“开瓶费”。
鲁先生认为,喝店内酒水还是自带顾客有选择权,商家在开酒水前没有告知要收开瓶费,事后扣费并不合理。
昨日记者联系到食鼎记店经理张先生,他解释,店内规定迎宾员看到顾客带着酒水进店就要提醒,而当天由于店内顾客较多,店员是否提醒,情况较难核实。至于30元费用,是饭店根据不同酒水和数量自定的,有收费公示牌放在前台,估计是当天鲁先生没注意到。
“若无事先提示,酒店应退还扣费。”福州仓山12315工作人员认为,目前没有针对开瓶费是否可以收取的明确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不过,依据“消法”精神,若商家要收取开瓶费,不仅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告知消费者,还要在消费者明确接受服务并点菜时进行提醒,否则,收开瓶费就是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