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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8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宝马停车受损 停车场该赔吗?
宝马标志损坏,损失数千元,但是管理方荔城区金鼎购物广场拒赔,双方为此打起官司,结果车主败诉
 

N本报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孙金凤 黄美妹

本报讯 车停在停车场内,并且缴了15元停车费,取车时却发现车的标志损坏脱落,日前,一位车主遭遇这种事情,而停车场管理单位莆田荔城区金鼎购物广场却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拒赔,于是双方闹上法庭。昨日,记者从荔城法院获悉,车主被判败诉,但法官表示,若停车场管理单位出现重大过失,导致车辆损坏则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认为看管不力请求获赔2800元

今年5月11日晚,福清市的林先生驾驶一辆宝马X6,到莆田荔城区金鼎广场购物中心购物。他将车停放在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并向管理员缴纳了停车费15元。购完物后,林先生返回停车场取车,却发现自己车的车头“宝马”标志损坏掉落。

据了解,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单位是三信集团(莆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后,林先生找到三信集团协商赔偿,但对方拒不支付其损失款。林先生认为,三信集团(莆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看管不力,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希望能够获得2800元的经济赔偿。因此,林先生将对方告到荔城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保管合同不成立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与停车场管理单位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宝马标志被损不属于一般人能够注意到的范围,依法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保管合同的成立以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为前提,且该交付行为应为保管人能够实际控制和排他占有保管物。本案中林先生将车辆停泊于停车场的指定车位后,并未向停车场方面移交车钥匙。停车场管理单位发给林先生的停车卡,也仅是车辆进出的计时凭证,并不是保管凭证,所以这个保管合同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三信集团(莆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莆田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及《莆田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收取车位使用费,因此,其与停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停车场地使用合同关系。

车窗被砸等情况停车场仍需赔偿

但是,审判法官认为,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出现毁损情况,并不是完全不能找停车场要求赔偿。据介绍,三信集团(莆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荔城区金鼎购物中心停车场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场地本身的安全性,在合理限度内保障车辆不因第三人的缘故遭受毁损、灭失。

因此,三信集团(莆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义务仅为一般注意义务,只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车窗玻璃被砸、轮胎被卸走等。此案中,林先生虽主张对方看管不利导致其车辆受损,但无法证明该损失是重大过失而造成的,而且标志属于小件物品,超出一般注意范围,故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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