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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火车南站安检现“真空”
交易中心解释“内部冻结”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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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8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房产被交易中心蹊跷冻结”追踪
交易中心解释“内部冻结”四疑问
有关负责人称,该房产存在纠纷,所以“内部冻结”限制转让;当事人与律师质疑,冻结房产法律依据不足
 

关注理由

今年8月13日,在福州工作的张先生,到银行办信用卡时发现,名下一套房子产权,居然在3年前就被冻结了。当日,张先生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工作人员又立刻帮他“解冻”了(详见本报8月16日A03版)。

房子被蹊跷冻结,又被蹊跷解冻,让张先生很不解。工作人员称,房子是被“内部冻结”,所以张先生不知情。“内部冻结”究竟是什么意思?为何合法取得的房子的产权,却会被“内部冻结”?既然能立刻解冻,为何拖了3年多?

“内部冻结”为何没有法律文书?

张先生纳闷:“没有法律文书,交易中心为何能‘内部冻结’我的房屋产权?”

对此,房产交易中心办公室与政策法规处相关人员解释,所谓“内部冻结”,并非法律意义上对个人房屋产权的冻结,而是出于工作需要,在房产查询系统中使用“冻结标识”。

该人士告诉记者,“司法冻结”需要司法机关出具法律文书,“内部冻结”是房产信息查询系统中的一项功能,只限制房屋转让。至于为何张先生办信用卡受阻,“可能是非本系统的人不清楚‘内部冻结’,带来一些麻烦。”

合法取得房产,为啥限制转让?

张先生的房子,是通过合法交易而获得,为何要被“内部冻结”限制转让交易?

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称,这套房子是利嘉集团开发的拆迁安置房,初始产权人,是拆迁安置人黄某本。据了解,黄某本得到12套拆迁安置房及店面,但他的亲戚认为,其中4套不属于黄某本,双方发生纠纷。

利嘉集团得知情况后,于2010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房管局撤销黄某本这4套房产的产权证。但是,早在2009年9月,这4套房产中的1套,就以交易形式过户到了张先生的名下。

根据规定,存在纠纷的房产不得转让。因此,2010年1月16日,市房屋登记中心对张先生名下这套房子,作出暂缓转让过户的限制,在系统中标示为“内部冻结”。

存在纠纷,首次交易为何不“冻结”?

但是,张先生表示,房子过户到他名下,转了两手:黄某本——黄某军——他本人。房子从黄某军名下过户到他名下,是通过交易形式合法取得产权的,并不存在纠纷。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佘雷律师认为,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提到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房地产存在纠纷不得转让”,不适合此案。这套房子存在产权纠纷,是在黄某本名下时。黄某本将房屋产权过户给黄某军,交易中心本该限制转让,可是,转让却得到通过。张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过程中,没有产生纠纷,不应该被冻结。

对此,房产交易中心有关人士解释,房子过户到张先生名下后,利嘉集团才提出异议,他们收到开发商的诉状后,才得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

符合“解冻”条件,为何拖了3年?

2010年1月18日,利嘉集团提出的行政诉讼撤诉了,转而对黄某本提出民事诉讼。此时,张先生的房子已符合“解冻”条件。不过,为何到今年8月13日,张先生主动前去查询,才被“解冻”?

对此,房产交易中心司法协助室有关人士称,利嘉集团提起诉讼仅过了1个月,就撤诉了,连庭审都没有,案子就结了。法院把同意撤诉的裁定书交给市房管局,但市房管局并没把裁定书转给登记中心,所以他们也一直不知道张先生的房产可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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