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4版:民生/包打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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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抵用券就不能算积分?
福州康利达药店优惠条款有歧义,律师:要按对消费者有利的理解执行
 

N本报记者 徐丰

本报讯 “本抵用券不可积分,不与店内其他优惠活动同时使用。”看到现金抵用券上的这项条款,不同的人或许会有不同理解:是用了抵用券后本次消费都不计算积分,还是抵用券的金额部分不参与积分计算?昨日,市民周先生拨打了本报968111热线,要对这种格式条款“较真”一回。

昨日上午,周先生在福州金山金祥路口的康利达药店买药,此时正值店内有优惠活动,每消费48元就可以使用5元现金抵用券,而且在店内现金消费,每10元可以在会员卡内增加1点的积分,以兑换奖品。周先生消费了96元后,使用了10元抵用券,并要求店方对现金支付的86元进行积分,却遭到了拒绝。

店方人员指着抵用券后面的格式条款——本抵用券不可积分,不与店内其他优惠活动同时使用。称一旦用了抵用券,本次消费就都无法积分了。周先生纳闷了,“我只抵用了10元,抵用部分可不积分,剩下都是现金支付,为啥不行?”

康利达药店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抵用券和积分都是优惠活动,这项条款意味着两者不能同时享受。另外,抵用券已注明“相关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店方”,当然应该按照店家说法。

对此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的洪序耿律师驳斥了店方说法,他解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买卖双方对某条格式条款的解读产生歧义时,应该按照对消费者一方有利的理解方式执行,因此周先生的要求是有理的。

“店家所谓最终解释权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违法的。”福州12315人员表示,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霸王条款”不仅无法律效力,而且还会遭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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