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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未满 工会主席被解聘
榕这家公司称,其劳动合同已到期;律师称,工会主席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结束为止
 

N本报记者 李思玲

本报讯 9年前,老张到福州一家陶瓷公司工作。2010年9月,他被推选为专职工会主席,任期到今年9月。然而,上个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约,也不安排他工作,并以旷工为由解聘了他。

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工会主席,老张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至9月工会任职期满为止,公司提前解聘他,应当支付两倍补偿金。

工会主席:为员工争取补贴或因此遭解聘

2004年1月,老张来到一家陶瓷公司工作。2010年6月,他和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到2013年6月30日止。2010年9月,他开始担任公司的专职工会主席,任期至2013年9月28日。

“公司突然说不续约了。”老张说,今年6月2日,公司向他发出书面通知书表示,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签劳动合同。老张说,他为员工向老板争取过高温补贴,还为此发生了不愉快,也许是因为这样才不再签约。

7月8日,公司人事部门称其合同到期,不再安排任何工作,他只好于9日离开公司。

7月25日,老张收到了公司的通知,称他在9日至25日期间,连续旷工超过10天,要解除劳动关系。

“这是公司不给我安排工作,不是我旷工。”老张很郁闷。

律师:公司应支付两倍补偿金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

他表示,老张担任该公司专职工会主席,且任期未满,根据法律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所以公司不能解聘他。他离开工作岗位是因为公司不安排工作,之后也没有通知其应该继续上班,并不是旷工,所以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补偿金。

经过协商,公司同意支付老张两倍补偿金。

□普及一下

这些情况也不能解聘

卓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公司也不能解聘员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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