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1版:旅游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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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旅游法》从容去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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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8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旅游法》即将发布旅游市场有望得以全面净化第35条很具威慑力——
读懂《旅游法》从容去旅游

 

N本报记者 林舒帆

游客全面维护自己的旅游权益从选择出游线路开始……

旅游,是什么?上车睡觉、下车尿尿,到了景点匆匆拍照,花大把的时间购物消费?答案当然是:不!

旅游,《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诠释为“旅行游览”。再查,所谓“游览”则为“从容行走观看(名胜、风景)”。

无疑,真正的旅游,其关键是观光,且是从容的,通过观光去体验更多自然和生活中的美好。

10月1日,中国首部《旅游法》将正式实施。业界专业人士普遍认为,第35条的规定影响力巨大,它将充分保障游客的权益,有望从根本上净化旅游市场,全面提升旅游品质。关于第35条,对旅行社而言,它的最大威力是禁止强制 购物;对游客 来说,它 有助于规范市场提升品质游,感受更多旅游中的纯玩乐趣。解读第35条,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一书指出:旅行社不得以“零负团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专业人士认为,基于第35条的威慑力,今后正规旅行社推出的线路安排也将更合理,将会减少不必要的景点,不会出现要进指定购物点的情况,不会出现乱加自费景点的情况。对游客而言,这是一个重大利好,因为这样可以真正地去旅游,游览时间更充裕,行程安排也将更舒适,不用担心为赶行程鸡未叫就得起床了,不用担心不想购物就要遭遇冷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旅游法》还对在线旅游和景区做出严格规定。针对在线旅游,要求注册正规化,需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针对景区,要求票价不能随意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针对酒店,要求标准等级严格执行,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纵观《旅游法》,业界人士认为,它的实施可以强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旅游权益。因此,游客在出游前不妨将《旅游法》认真读懂,在出游线路的选择之初就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遭遇旅游陷阱的时候更可大胆地依法为自己维权!

□核心链接

《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精彩导读

今日D02版“《旅游法》重拳出击,和‘零负团费’说拜拜”:深度关注《旅游法》第35条,为游客揭秘“零负团费”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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