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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场费”官司 揭开酒类销售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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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场费”官司 揭开酒类销售潜规则
福州鑫海酒业“包场”卖酒失利,要求长乐依国海鲜饭庄返还6.6万“专场费”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蔡宏佺

本报讯 “对不起,你要的这种酒我们没有,我们这里是××啤酒专场……”在福州,许多消费者在餐馆、酒店点酒水时都会得到服务员这样的回答。为何不少餐馆专卖某一种酒?近日,长乐法院审结的一起官司揭开了酒类销售行业的“潜规则”。

案件:签订专场销售协议数月之后就闹僵

2011年8月18日,福州鑫海酒业公司(以下简称“鑫海酒业”)与长乐依国海鲜饭庄签订了一份《啤酒专卖促销协议》,约定该公司雪花啤酒系列产品在该餐馆促销,促销期为12个月;鑫海酒业向餐馆老板张先生提供一年20万元作为回报,要求该餐馆所有冰箱、冰柜内所卖的酒只能是雪花啤酒系列产品,即只有鑫海酒业的产品进场销售,其他同类产品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进场,否则鑫海酒业有权要求张先生退回相应的促销费用。

这本是一份不为外界所知的协议,但之后鑫海酒业与依国饭庄发生纠纷,双方闹上法院,酒类销售“专场费”潜规则得以揭开。

鑫海酒业诉称,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共支付给餐馆老板张先生专场费6.6万余元,但对方仅履行两三个月便毁约(注:经销了其他酒)。鑫海酒业提出,双方签订的专卖协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协议,请求法院判这份协议无效,张先生返还6.6万余元专场费。

长乐法院的法官认为,这份协议约定的促销行为虽存在排斥竞争对手之嫌,但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最后,该院一审判定《啤酒专卖促销协议》有效,被告张先生无需退还专场费。

鑫海酒业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门:专卖单一品牌酒侵犯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王先生表示,酒类专场专卖的餐馆不仅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还只卖单一品牌的酒,剥夺了顾客的选择权。

昨日,记者采访了福州几家酒业销售公司的负责人。他们表示,酒水销售商付给餐馆、酒店“入场费”很普遍,如果要求排他性的专卖,“专卖费”就更高了,一年数十万乃至上百万都有。特别是一些品牌知名度不高的酒,要打市场,付给餐馆、酒店入场费、专场费是不计成本的,还有提点、赠送酒等多种形式的鼓励。不过,酒类经销商与餐馆之间的专场专销协议,是内部的,不对外公开。

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餐馆专卖单一品牌的酒,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他们也接到过类似的投诉,但因为缺乏证据,很难处理。建议消费者在消费时若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用手机拍摄、录音取证,交给他们,他们会将这一情况向工商部门反映,由工商部门处罚餐馆和酒类经销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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