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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伙招供:李天一没睡着,他首个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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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同伙招供:李天一没睡着,他首个性侵

李天一在警车里
 

N北晚新京宗和

28日 庭审细节

有没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受害人自己把衣服脱了

28日庭审中,李天一对法庭详陈案情,他的语速不快,时有结巴,但说到案情关键处,李天一的语气比较激动。他指出自己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称进宾馆房间后,受害人自己把衣服脱了,躺在靠近厕所的床上。当时自己坐在靠窗户的椅子上玩手机,同伴说让他先来,他说不来,并称后来玩手机就玩睡着了,没有干(发生性关系)。后来在被害人律师田参军的再次询问下,李天一说不记得了,随后又称没有。而对其他人是否有发生关系,李天一则称没看清,不能确定。

同伙:他第一个发生性关系

而对于李天一所称其睡着了,没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以及李天一否认暴力行为一事,有两名认罪的被告人予以反驳。

魏氏兄弟中的大魏表示认罪,并指称李天一在车上打了杨某几个耳光,到宾馆后,王某又殴打过杨某。对此,梦鸽大声反驳,称当时大魏正在驾车,眼睛是向前看的,不可能看到李天一在后面打人。此外,大魏还证实,是李天一首先脱去受害人的衣服,也是李天一第一个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张某认罪并对杨某表示歉疚。张某证实,李天一在车上打了杨某嘴巴,并证实在房间里,李天一和王某脱去了杨某的衣服。张某称,杨某在房间内曾去撞墙角。

受害人:想自杀头撞电视柜

被害人杨某当天并未到场,公证人提供了她的三份证词,证词大体一致,仅有细节不太相同。其中她称五个人都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李天一是第一个,且她的衣服主要是李天一脱的。过程中她没有呼救和反抗,因为之前已遭到殴打,李天一还威胁要打死她,所以感觉呼救也没有用。

被害人还称,自己在酒吧时被李天一灌了很多酒,从在酒吧开始就不是很清醒,没什么意识。她认为自己在李天一试图把她带出酒吧时,曾表达过不愿意,但没有用。被害人的证词也提到,感觉被强奸侮辱之后不想活了,就用头撞电视柜子,但撞了一下后就有两个人过来按着她。

三被告认罪其中两被告愿赔偿

28日庭审中,先后有三名被告人表示认罪,其中两名被告人的律师还表达了赔偿意向。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赵运恒认为本案并非像外界所说的各方铁板一块,都不愿赔偿。他在会见了张某后双方达成一致,即本案中确实存在暴力行为,基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都负责的态度,张某听从律师的建议选择了罪轻辩护。28日开庭之前,张某还专门向杨某书写了书面道歉信,并向法院交纳了赔偿金,愿意跟杨某一方坐下来协商,愿意赔偿10万元。另一个有赔偿意向的则是被告人魏某。

29日庭审细节

被害人什么身份

29日,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近入审理第二天。李天一代理律师王冉向法院提交的《李天一冤案无罪辩护意见书》曝光。“意见”提出:五名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都曾不同程度遭到逼供,口供与现场监控录像不符。原告杨某真实身份存疑,除了在广告公司工作外,其他证人提出她也在酒吧做驻场女孩。杨某之前提出是处女,后来又承认去年曾与男友发生过第一次性关系。王冉还提出,根据化验报告,杨某不存在脑震荡,许多伤痕疑似新伤,而其也缺少阴道内存有精液的直接证据,故李天一等五人构成强奸罪系轮奸并不成立。

杨某律师:是否处女与本案无关

此前,公诉人给出的被害人在案发时的身份是北京某大学成人教育管理专业的学生,并在北京某广告公司任公司行政秘书。被害人被问到“是否知道出台的意思”,也强调“我不是小姐,我不出台”,还称当晚并没有听到李天一询问自己是否出台。在证词中,被害人称事发前还是处女,之后在宾馆遭到强奸和殴打,事后她发现包里不知什么时候多了三四百元。至于原告杨女士是否处女,杨某律师田参军说:“是否处女涉及个人隐私。第一,这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第二,要保护个人隐私,坚决不能谈。”

李家律师:广告公司任职用假名

李天一则称,被害人是由酒吧的工作人员张某介绍来的陪酒小姐,和另一个女孩是一起的。他还透露,听到被告人中有人问她,为什么干“这个”,她就说曾经家里条件不好,弟弟又有病,而这个挣钱快。

另被告方律师指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患有“大量并且很严重的妇科疾病”,称被害人是“职业陪酒女”。对于公诉人给出的被害人在广告公司的在职证据,被告方律师指出,被害人入职手续中的入职登记表中使用的都是假名,怀疑不是同一个人;此外她的保险缴费记录也存在是后期补缴的可能。对于“事发前是处女”的说法,被告方律师指出,公安机关调查后,被害人承认了自己不是处女,认为此事是阴谋、圈套。

没有“刑讯逼供”

28日庭审前,一封署名为梦鸽的《本案八问》公开信开始在网上流传。信中称警方对李天一进行长达30多小时疲劳审讯、变相刑讯逼供、诱供等,甚至监护人还与警察当场冲突昏倒在地。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称之前办案部门预审人员对其讯问时,曾有过锁链子、恐吓等行为。

昨日下午,北京市高院官方声明,针对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听取了各方意见,并经评议后认为,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证据。

李天一同案的辩护人李在珂律师介绍,他本人经过两次庭前会议后,观看了完整的讯问录像,他个人认为办案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只是在问及个别问题时“可能会嗓门大,但也都是人之常情,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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